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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县应急办   发布时间:08-10-0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宜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2.2 组织体系
2.3 指挥机构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分级
3.4预警措施
3.5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响应机制
4.4 应急处置
4.5 指挥和协调
4.6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7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跨区域沟通与协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宜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宜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水流域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或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4.1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4.2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积极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1.4.3 超出乡镇处置能力,需要县级给予特别援助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4.4 跨乡镇(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1.4.5 县应急委员会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1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机制。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及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的配合处置工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1.5.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及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5.4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当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1.5.5  加强监管,防微杜渐。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2.2  组织体系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宜丰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3  指挥机构职责
2.3.1 县指挥部职责
(1)执行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督促各项应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
(3)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4)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
(7)完成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传达县指挥部应急指令。
(3)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4)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
(5)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市环保局及各地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联系、传达指示及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县公安局:指导各乡镇(场)公安部门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助县政府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3)县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5)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区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6)县建设局、城管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县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和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信息,由此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8)县林业局:负责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情况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9)县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文资料,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县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0)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1)县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落实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及其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12)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13)县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2.4  专家组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库,聘请大专院校、省、市局科研机构、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及水利水文专家组成。职责是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县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县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各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
3.1.3  县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或向环保部门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3.1.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传报。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分级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相应预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3.4  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  预警支持系统
在国家、省和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构架下,依托各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的应用和运行体系。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县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核与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等。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或建立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等。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环保总局。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对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各省、市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地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2 先期处置
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 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3 通知县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发地污染状况实施监测、对相关信息汇总,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措施。
4.2.4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如有必要立即向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4.2.5 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4.3响应机制
4.3.1确定应急预警等级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经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及判断,依据本预案所确定的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再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预警等级。根据确定的预警等级,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达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Ⅳ级)的,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及时向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通报。
(2)对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以上)预警级别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向市、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由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决定。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成立并运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启动本应急预案。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进入工作紧急状态,加强与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分析情况。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救援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3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和支援。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3.3.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事发地的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4.3.3.2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4.4  应急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别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4.4.1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2 应急处理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4.4  受害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 指挥和协调
4.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应急委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成员单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专业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6  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6.1 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视情采取必要措施。
(3)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市、省相关部门。
4.6.2 新闻报道
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会组织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核。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并抄送县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县政府组织实施,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配合。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县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应急状态宣布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维护和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县突发环境应急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环保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或提供技术支援和后续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乡镇(场)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2 跨区域沟通与协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各周边地区县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行政区救援活动,开展县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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