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宜丰县委办公室、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宜党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宜丰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的工作检查、考核、勘验评估、审计审查等行为。
第四条 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检查的备案及审批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检查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县“双优”办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经县“双优”办备案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第六条 对企业的检查备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在年初提出计划(包括检查依据、内容、时间、次数),以便县“双优”办作出统一协调安排,予以登记备案;
(二)上级部署或管理工作必需的临时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双优”办书面说明理由,经备案同意后实施;
(三)对群众举报、应急或具有保密性的检查,行政机关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并说明理由;
(四)各级行政机关执法单位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数额超过500元的,须将处罚依据报县“双优”办核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相同或相近的检查,由县“双优”办统一协调备案,合并进行检查;
(六)已经对企业检查过的事项或检查内容有重复的,其他行政机关又申请检查备案的,县“双优”办不予备案,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检查资料。
第七条 县“双优”办接到行政机关的备案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核发《检查许可证》。
第三章 检查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和县“双优”办核发的《检查许可证》,并向被检查企业公开检查的内容、时限。除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外,对不出示《检查许可证》进行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县“双优”办举报。
第九条 县“双优”办对各类涉企检查,要在检查后及时回访被检企业,听取企业对检查人员的反映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年终县“双优”办要认真统计各级各类进企业检查的次数、时间,收集企业的反映,报县“双优”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县 “双优”办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县“双优”办投诉电话:96110,0795-2767746),并向社会公开。县“双优”办对企业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第十一条 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从被投诉单位经费中划拨至县“双优”办,由县“双优”办奖给投诉人。县“双优”办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十二条 县“双优”办除定期督查外,应不定期到企业抽查、暗访行政机关的检查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宜党办发[2004]17号文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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