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
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0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作出如下规定:
一、健全机构,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组织领导,成立宜丰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工商局、审计局、检察院、物价局、编办、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房管局、水务局、公路分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资营运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宜丰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为宜丰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代表县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设立宜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兼任。同时,成立统一的宜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形市场)内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依法对涉及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做到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手续必须全部在“窗口”办理,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都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严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的场所进行交易。各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窗口”单位应向社会公布自己的工作规则、程序和服务承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达到“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和“一条龙”服务的目标。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监督和查处两项工作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以下各自职责:
1、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监管。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各进驻单位制定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运作规则、实施细则和监管文件,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监督执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县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的综合备案;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等企业及其参与人员、评委专家和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的咨询和投诉,监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场内秩序管理;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并管理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代理机构招投标和交易的统一受理、报名、进场费;负责场内各类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中标信息的公示;负责对交易项目的交易确认书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的监核工作;履行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3、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受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标前的事先告知;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招标人是否依法招标、是否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4、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全县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配套规范性文件、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具体负责重点工程招标项目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对全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主体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审查和批准产权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对产权交易相关机构进行政策指导;依法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专项稽查。
5、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办法;代拟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并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负责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和结算;负责政府采购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活动过程及程序的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批核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负责受理合同备案;负责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并根据项目需要办理审核手续;负责统一管理县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等。
6、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项目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7、县房管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房屋拆迁工程及物业服务、房地产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依法负责全县本行业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书、程序、招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权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权出让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土地及矿产资源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土地、矿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9、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集中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10、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水利项目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水利工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营运,县管(含县管)以下公路、桥梁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交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2、县公路分局:负责全县县管以上公路、桥梁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公路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县国资营运中心:负责全县国有产(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本县国有产(股)权交易的监督制度和办法;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事项,审议和批准其他单位国有产(股)权转让事项;选择确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交易的国有产(股)权实施资产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确定国有产(股)权转让底价;负责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股)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国有产(股)权出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90%的降价申请;负责办理国有产(股)权转让交割书及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产(股)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4、县城管局: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及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5、县工商局: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16、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全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及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资质及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7、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本县林业产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林业产权交易产权人资格、购买人资格的审查核准;负责林业产权交易文件的备案;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林业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林业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8、县审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强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依据审计职能查处不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的行为;负责对全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19、县检察院:负责打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20、县物价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收费监督管理。
三、集中运作,交易项目统一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凡全县按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下列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河道采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
3、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主要工程及与公路建设配套的附属设施安装工程等。
4、政府采购(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5、土地、矿产公开交易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项目。
6、产权交易项目。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和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
7、林权流转交易项目。
8、需政府重点监管的项目。包括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公共权益与服务(出租车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服务)的竞标交易项目,以及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的交易项目。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监督部门要不断优化市场配置,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功能。
一是规范信息发布。凡在本县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规定媒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定标后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是加强招投标评标专家库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增加评标专家总量,提高专家评标水平,完善专家抽取及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三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制度建设。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和具体操作规则,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有形市场公开服务制度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设立办事指南,公开服务程序,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及《廉洁自律规定》、《评标专家工作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和《项目交易登记制度》等,搞好优质服务。
四是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条件具备时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五是积极培育招标代理市场。发展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两者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确保中介行为的独立自主。
四、完善制度,严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性运作
严格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场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全过程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完成,包括项目的备案、告知、登记、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招标备案、交缴投标保证金和招标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1、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前,须到发改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招标事项三核准工作,发改委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后,方可进入下阶段工作程序。
2、应当招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应将情况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3、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手续。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招标活动日程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挂牌拍卖时必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到场监督,并将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开标前,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从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6、中标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招标文件可以是副本)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8、各职能部门必须在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土地出让方案的批复、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违规责任的追究制度
1、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进必进的原则。凡未按规定且在中心外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且中标无效。
2、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人员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和驻场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廉洁高效;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不得向招标人推荐中介代理机构;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上述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收费行为。各交易活动中涉及的交易服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场所的日常开支和维护。
4、严禁制造虚假信息,严禁泄露招标标底和人为制造不正当竞争,严禁私下交易和场外交易。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各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事项的投诉,应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并处理。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场内、场外监督,对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规避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7、强化舆论监督,建立社会监督网络。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有形市场监督员,对规范有形市场工作实行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对有形市场的监督力度。
原有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