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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农机局限时办结制

信息来源:县农机局   发布时间:09-12-1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办理条件: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宜丰县农机局及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是指农机局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行政许可或其他公共服务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及其所承诺的时限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要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办结时限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一般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理: 1、申请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及行驶证。报件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之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2、申请变更拖拉机、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更换发动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行驶证; 4、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拖拉机、收割机转移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5、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的核发,在考试合格后7个工作日之内核发; 6、申请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换发、补发的,在1个工作日内换(补)发; 7、凡申请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和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八条 对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在承诺期未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本部门上报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 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 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 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四) 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的。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按办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农机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农机局接到投诉后必须受理,并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服务对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宜丰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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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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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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