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 阅读正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费及依据变更
信息来源:
县人劳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1-9-14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医保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
、
事项依据更新为《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
[2009]77号
2
、办理时限改为
1月1日至3月1日
3
、收费标准:
该项
服
务
需要收
费
。
缴费标
准
为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
220元,其中
财
政
补
助
120元,
个
人
缴费
100
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
150元,其中
财
政
补
助
120元,
个
人
缴费
30
元,低保居民、六
类参战
人
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个
人
缴费
部分由
财
政全
额负担
。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