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抗震加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工程抗震加固措施在未来地震中充分发挥效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抗震加固,是指提高原有建筑物和工程设施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四化”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处于地震基本烈度六、七、八度地震区的现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的工程抗震加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以上地震区内凡未经抗震设防或设防烈度低于现行鉴定标准要求的工程,都应进行加固工程鉴定,按轻重缓急列入抗震加固计划。国家优先保证有关国计民生的重点抗震加固工程。对无加固价值或因城市中近期拆迁的工程可不加固,但淘汰更新前应有抗震防灾应急措施。
第五条 抗震加固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所在单位提出抗震加固申请书;
(二)工程抗震鉴定;
(三)抗震加固勘察设计;
(四)抗震加固设计审批;
(五)组织抗震加固施工;
(六)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各级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监机构负责所在地区抗震加固工程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对违反抗震加固或程序加固低劣的工程应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条
凡在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的部门、单位,都应根据国家规定对所属低于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要求的工程作出抗震加固规划,并应优先考虑生命线工程按轻重缓急安排加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抗震主管部门配合,分期分批实施。
第八条 工程抗震鉴定按执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和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专业鉴定标准进行。
第九条 工程抗震鉴定应本着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抗震能力,分别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进行鉴定。鉴定后提出工程抗震加固鉴定意见书。
工程抗震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如下:
(一)原有建筑物抗震能力的验算;
(二)确定加固与否的结论;
(三)明确抗震薄弱部位的加固意见;
(四)提出加固设计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
第十条 工程抗震加固申请书呈报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再报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可安排抗震加固鉴定和设计。申请书中应说明资金筹集情况。
第十一条 需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由原设计单位或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加固任务。抗震加固工程的所在单位应提供工程原始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抗震加固设计以抗震加固鉴定书为依据,不得随意发挥,做到精确计算,设计合理。在可能条件下注意施工方便和建筑物的美观及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工程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包括:
(一)工程抗震加固鉴定意见书;
(二)批准文件及设防烈度;
(三)工程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图;
(四)工程抗震加固设计计算书;
(五)工程抗震加固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工程抗震加固设计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修改或重新设计时,不得重新收取设计费。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完成抗震加固设计后,应向抗震工程加固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参与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抗震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一般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由各地、市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抗震办公室备案;大型生命线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报省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凡需会审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提前十五天送达省抗震办公室。
第十七条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的审批内容是:工程抗震鉴定意见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现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市容市貌等。
第十八条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在审查后应提出书面审批意见。未经审批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依据,建管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承担抗震加固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图施工。如需变更时,应商请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大型生命线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变更应争得审批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抗震加固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均按照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做出检验记录,记入施工技术档案。对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有质量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方能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抗震加固隐蔽检验内容是:
(一)新增设的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锚杆,膨胀螺栓数量布置是否合理、联结是否牢固;
(二)增砌砖墙中的配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基础尺寸和地基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抗震加固施工必须建立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其内容是:
(一)抗震加固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材料检验资料和验收意见;
(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资料;
(五)隐蔽工程、工程质量和工程事故检验处理资料;
(六)施工决算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抗震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是保证加固质量的重要环节,抗震加固竣工后,由工程所在单位及时组织施工、设计、质检、抗震办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大型生命线工程加固竣工后,应报省抗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抗震加固竣工验收以国家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和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施工验收规定为依据。
竣工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验阶段:
1、检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有遗留问题;
2、检验抗震加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抗震能力做出判断;
3、检查抗震加固经费是否合理合用,是否达到经济合理;
4、写出初验报告及验收记录。
(二)验收阶段:
1、听取初验阶段情况介绍,查阅有关资料,查看工程质量,检查初验结果是否正确;
2、检查初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对竣工验收的遗留问题提出补救措施和建议;
4、提出抗震加固工程的质量评价。
(三)抗震加固工程质量评价按以下规定进行:
1、抗震加固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抗震加固鉴定标准、规范者为合格;
2、主要技术措施不符合抗震加固鉴定标准或加而不固、不当者为不合格;
3、全部抗震加固工程符合标准、规范、工程质量好、有创新者为良;
4、全部工程除达到上述第三项外,做到经费使用合理、施工先进、档案资料齐全者为优。
第二十六条 抗震加固经费是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补助、地方机动财力和单位自筹,只能用于抗震加固,不得挪用。对于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工程,原则上暂不考虑。
第二十七条 抗震加固与工程改造、扩建、大修结合时,工程概算必须分别编制,不属抗震加固部分,不得使用加固经费。
第二十八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先作出抗震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书,经审批正式列入年度加固计划后,方可下拨经费。凡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当年不能开工者,应调整其经费,以保证抗震加固经费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不按抗震加固程序而进行加固的工程,不得拨给抗震加固经费;对挪用抗震加固经费者,由省抗震办公室负责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每年由省抗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抗震加固工程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江西省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