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全社会 |
| 办理条件: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 |
| 申办材料: |
1、江西省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他企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经贸委备案。
由省经贸委备案的程序如下:
1、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省直主管厅(局)、行业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初审部门)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中央驻赣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
2、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经贸委报送相关材料;
3、省经贸委审查相关材料;
4、办理行政许可文件。 |
| 办理时限: |
1、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向社会公布。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2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仍需要继续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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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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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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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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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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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795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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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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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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