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44号)
二、……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
第四条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全社会 |
| 办理条件: |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收烘设施
(1)鲜茧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应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鲜茧收购和干燥的场地,应以确保收购和干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全茧质为前提。
每季最大收茧量25吨以下的茧站,收购场地应在50平方米以上,干燥、贮存场地应在300平方米以上;每季最大收茧量25吨以上—50吨的茧站,收购场地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干燥、贮存场地应在600平方米以上;每季最大收茧量50吨以上—100吨的茧站,收购场地应在150平方米以上,干燥、贮存场地应在1200平方米以上。
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干茧贮存设施应为具备良好的防湿、防虫、防鼠、防火条件的建筑物。
(2)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数量应能满足最大一期鲜茧收购量的需要,包括收购、烘炕等活动的设备和用于蚕茧品质仪评检验的计量器具。
烘茧设备类型:风扇车子烘、热风烘茧灶、热风烘茧机或性能优于上述灶(机)型的新型烘茧设备。设备运转状况良好,具有满足烘茧各阶段质量要求的能力并具备维护和保养的能力。鼓励使用热风循环自动烘茧机。
仪评检验的基本计量器具包括评茧仪、茧层水分测定仪、磅秤、天平等。全部仪评计量器具使用前,应检定合格,加标计量检定合格印证,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复检。
2、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主要指:从事蚕茧收购、烘炕、评等验级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包括茧站站长(经理)、验级员、烘茧员等。
(2)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设有一名专职负责人。蚕茧检验、收烘技术人员至少有2名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劳动部门核发的培训合作证书。
3、质量检验标准
(1)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具备如下文字、实物标准,主要包括:
《GB3111-88桑蚕茧(干茧)检验方法》
《GB9176-88桑蚕茧(干茧)分级》
《GSBW40001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
《GB/T15268-1994桑蚕茧(鲜茧)》
(2)收购鲜茧时,必须实行仪评检验,并建立有关仪评检验资料档案。
4、质量保证制度
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2)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
(3)仪评检验的工作制度;
(4)有关质量检验的各种记录、报告、检验单和检验样品的出具与保管制度;
(5)发生失误或技术事故的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5、缫丝企业申请蚕茧收购资格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的缫丝生产企业准产证;
(2)年白厂丝平均等级2.5A以上,连续两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
6、与蚕农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并逐步建立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跨区收购必须具有与当地蚕农签定的长期合同。
7、具有与其收烘规模配套的收购资金。 |
| 申办材料: |
1、企业申请报告;
2、县(市)经贸委及设区市经贸委的转报报告;
3、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意见;
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_______________茧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下载附件) |
| 办理程序: |
1、拟从事鲜茧收购经营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市)经贸委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县(市)经贸委初审同意盖章后,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设区市经贸委审核同意盖章后,转报省经贸委。县、市经贸委在组织申报和审核时,应征求同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意见。
2、省经贸委审查相关材料并征求省工商、质监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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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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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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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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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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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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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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