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全社会 |
| 办理条件: |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纪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
| 申办材料: |
1.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报告;
2.设区市经贸委初审报告;
3.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办理程序: |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应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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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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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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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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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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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795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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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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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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