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环函〔2011〕23号
关于依法取缔刘寒光炭粉厂的函
天宝乡人民政府:
刘寒光炭粉厂位于你乡辛联村,高速公路收费站对面,该厂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主要从事低质竹炭的生产,由于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气直排,污染严重。我局工作人员已责令该厂停止生产,但其逾期未予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九部委“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函请贵乡对刘寒光炭粉厂予以取缔,拆除其生产的设备。
特此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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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刘寒光炭粉厂 取缔 函
抄 报:县政府邬云副县长
抄 送:县政府办、县监局
宜丰县环境保护局人秘股 2011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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