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丰县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终端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或重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宜党发[2004]13号、[200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集中处置,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止流失。
二、处置范围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含资源性资产及无形资产,下同)的出售、出租、抵押、核销等行为。
三、处置权限
宜丰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宜丰县属各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宜丰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全权管理或处置国有资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变相处置国有资产(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四、处置方式
1、由县国资局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宜丰县产权交易市场,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行为都必须进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2、凡涉及到房产的出售,一律由资产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后实施;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县国资局参与和监督;涉及到价值5万元以上(含林业资源)的设备设施及交通工具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后实施;涉及到价值5万元以下的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后实施。
3、凡涉及以国有资产抵押,资产单位必须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处置程序
凡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抵押、核销以及国有企业处置资产行为,都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 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
2拟处置资产清单(含购买日期、原值、净值);
3拟处置资产产权证原件;
4近二年财务报表(企业破产);
5处置资产情况说明。
2、审核 县国资局收到单位申报后,七日内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核实、界定、分析、预测,并根据资产性质分别核准、报批。
3、批准 县国资局根据资产性质和审核情况报政府批准。
4、评估 县政府批准或国资部门核准后,由县国资局牵头组织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5、处置 由县国资营运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按照资产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处置。
6、产权变更 资产处置后产权过户、办证手续必须凭《宜丰县国有资产交割书》办理,房管、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办理县属国有资产变更过户手续。
六、收入管理
1、宜丰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核拨使用。即所有资产处置收入先缴入宜丰县国有资产专户,原管理单位申请,国资局审核,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拨付原单位使用。
2、依据《江西省产权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宜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交易市场在出具《宜丰县国有资产交割书》时,必须向资产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收取成交金额2%的产权转让交易费(即佣金),作国有资产处置备用金。
七、严明纪律,追究责任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的规范处置。凡在执行本办法中发现有下列情况:1违规操作,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2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擅自办理有关国有资产转让手续的;3评估机构不如实评估资产,低估或高估国有资产价值;4营私舞弊,恶意串通,低价获取国有资产产权的;5隐瞒、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直单位集体资产处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授权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国资局)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宜丰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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