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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工业园区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

信息来源:宜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0-3-1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宜丰县工业园区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能、股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部室的主要职能;

(二)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上述内容如按年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四、部室长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部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特别是对外服务窗口岗位),避免因责任人离开而耽误工作。

AB岗工作制

一、AB岗工作制(又称朋岗)是指部室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部室长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部室长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股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有关经办股室,经办部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部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部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下需办事项,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部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部室长或分管领导。

五、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充分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六、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室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种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有效机制。

二、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考虑,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要明确服务内容。凡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驻园单位以及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的部室,要向公众明确本部室、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帮助公众了解单位、部门的职能分工。

四、规范服务承诺标准。服务标准要有明确和具体化行业标准,同时要有服务的行为标准和质量标准。

(一)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行为规范、态度要求、满意率等);

(二)办公场所、办证大厅的环境标准(设施标准、公示内容、卫生标准、标示要求等);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服务态度、行为规范、着装标准等)。

五、要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有审批项目的单位,要公开资格要求和办理的必备手续,公开办理程序及流程图表,承诺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服务项目要根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的承诺,各部室、驻园单位要把服务承诺的内容、标准、时限、程序等制成小册子,公开发放。

六、建立健全投诉、监察与责任承诺。各部室、驻园单位要完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和监察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和违诺补偿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部室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三、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四、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六、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就是各部室、驻园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二、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三)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四)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五、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政务公开公示制

一、政务公开公示制是指各部室、驻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进行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公示事项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政务公开公示应坚持针对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

(一)征地补偿标准公开;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分砖混、砖木、土木公开;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公开;

(四)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公开;

(五)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四、政务公开公示的形式:

(一)政务公开公示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公示的时间要与公开公示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公示,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公示,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公示。

(二)政务公开公示一般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专题通报、设立政务公开栏、公示等进行,也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

五、实行公开公示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公示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公示实施意见、公开公示项目、公开公示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档管理。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5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主任办公会研究作出。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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