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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08-04-2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治安大队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10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512日国务院批准,1992616日经公安部发布施行)。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单位、法人或公民。
 办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当地常住户口或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暂住登记; 4、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3、活动负责人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改、劳教的证明。

    4、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1、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查程序 (1)初审:路线所经过的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公安局台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县及市级公安机关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告知与送达 许可的书面决定由治安大队负责送达。市公安局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治安大队
 联系方式: 2769623
 监督电话: 0795——276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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