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经公安部发布施行)。
1、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3、活动负责人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改、劳教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