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阅读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县地税局   发布时间:2008-10-7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税政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为了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四条  分类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效能原则。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突出管理的重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效能。

  (二)协调原则。既要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的配合,又要加强与各税种管理的协调。

  (三)服务原则。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分类,差别管理。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找出共性规律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差别管理。

  (二)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分类管理要突出管理重点,针对重点对象和重点事项实施有效管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做好优化服务工作。

  (三)信息应用,动态管理。分类管理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资料的集中分析处理;结合一户式管理,逐步建立各类电子台账,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岗位通力合作,协调运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职责到人、运行有序、监督到位,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

   第二章    分类管理的类别划分及标准

  第六条  类别划分。根据企业规模、纳税信誉、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 A、B、C三类。

  (一)A类纳税人为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纳税贡献大、财务核算健全、依法诚信度高的企业。

  (二)B类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是指重点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C类纳税人为核定征收企业。是指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

  第七条  分类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实行A类纳税人管理:

  1、已取得A级(含)以上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

  2、上年度实际缴纳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额100万元(含)以上或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能按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能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税金、费用、利润等,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2)能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备的其他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能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证齐全、资料完整;

  (4)能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按时足额入库税款;

  (5)未发现以前年度偷税、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除A、C类纳税人,均为B类纳税人,即一般企业;

  (三)经营规模小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为C类纳税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4、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6、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其他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税收管理等需要认定为C类纳税人管理的情形。 

  第三章    分类企业的认定时限、程序

  第八条  认定时限

  (一)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管理分类认定工作应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完成。

  (二)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完成类别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一式二份,附相关资料报办税服务厅。

  1、新设登记企业申请办理类别认定时,应对本企业本年度能够实现的营业(销售)收入、营业利润进行科学的预测,并对建帐建制情况作出自我评价,相应提出管理类别的要求。

  2、企业需变动类别的,应同时附送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结论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证明资料。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的表格填制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申请人,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文书审批流程流转。

  (三)认定。

  1、新办企业由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表等资料,对本企业该年度能够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进行预测,结合建账建制、财务核算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管理类别。认定表项目中1-5项均合格的,可认定为B类纳税人;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C类纳税人管理。

  2、非当年新办企业由税收管理员根据汇算清缴、日常管理情况中掌握的情况填制《认定表》,对照类别认定条件确定其具体管理类别,同时附列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调查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送达。对已认定的申请,移送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认定文书。如纳税人征收方式有变化的,由办税服务厅根据认定结果在税种鉴定中变更纳税人的征收方式。

  第十条  争议处理。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和征收方式的鉴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或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认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将调查复核意见反馈给纳税人。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分类认定操作流程。

  第四章    升降级管理

  第十二条  为规范企业建账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对A、B、C类纳税人实行升降级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类别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发生变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实符合升级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经审批按升级后的类别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原认定类别条件需降级的企业,经审批按降级后的类别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A、B类纳税人若不符合原认定类别条件的,一经查实,可随时降级。年度中间改变管理类别的纳税人,其新类别的实施应追溯调整到所属年度的1月份开始。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A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措施

  A类纳税人以管户为主,积极创导优化服务,加强税企之间的信息互通,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

  (一)建立税企联系制度,每季下户不少于1次,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帮助解决纳税人涉税疑难问题;每年汇算清缴前至少集中一次进行专题辅导。

  (二)通过调查了解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建立与维护,及时掌握了解企业发生的与税收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特别对企业发生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要分析判断其实质与适用税收政策的准确性。

  (三)按季(年)开展税源分析和预测,加强经济税收的联动分析。在纳税申报环节,要根据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对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发现企业当期与上年同期、当期各季度之间出现利润、税款较大变化(增减变动率在30%以上)时,要及时调查核实原因,无正当理由的应积极采取审核、约谈、检查等应对措施;要认真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重点对亏损弥补、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确保申报扣除的准确性;要利用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在审核审批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权限、时限,加强财产损失、管理费、投资抵免、减免税等审批审核事项管理。重大审批事项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不得审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

  (五)在汇算清缴环节,组织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表、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逐户进行审核评估,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B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措施

  B类纳税人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重点抓好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各类备案事项的审核,同时运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一)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分析。在纳税申报环节,督促新办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加强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凭证关联度的审核,特别是零负申报企业应作为审核的重点,对长年微利或连续两年零负申报的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或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二)分类管理基础上,推进行业管理。要在属地化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行业税源分布状况,参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2002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强化行业管理。要积极探索,完善行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对带有普遍性、社会广泛关注而又不便征管的行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行业管理办法。

  (三)建立预警机制,强化行业评估。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分别确定最低税负率预警线。对税负率低于同行业预警线以下的,应实施重点评估,如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骗税等行为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经纳税评估或稽查查实后可视情节将纳税人降为C类纳税人管理。

  (四)强化后续管理。对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税前扣除项目要求逐户建立台账,同时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对各类备案事项应做好事后审核,对应备案而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以及企业税务处理与税务机关审批不一致的涉税项目,应及时责令纳税人纠正。

  (五)在汇算清缴环节,重点做好汇算清缴组织、政策宣传辅导。汇缴结束后集中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实施行业纳税评估。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和指标体系。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

  (六)积极开展行业纳税辅导。不定期地开展纳税人的行业税收政策辅导,督促纳税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不断走向规范,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第十九条   C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措施

  C类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范围,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分析查看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逐步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C类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坚持一户一核,一年一核。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核定征收的范围不能突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应税所得率不能低于总局规定的不同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二)对C类纳税人应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户籍巡查,与工商等部门户籍对比,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户籍变动情况,加强户籍管理。分析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其应税所得率。

  (三)在申报管理环节,应将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解到月或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做好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差错。

  (四)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帮助、督促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正确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县级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列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标准,加强对税源管理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A类纳税人的考核评价应侧重收入分析、税源监控、优化服务等方面。

  (二)B类纳税人的考核评价应侧重预警机制的建立、行业评估、涉税审核和后续管理等方面。

  (三)C类纳税人的考核评价应侧重企业户籍管理、核定是否符合规定、收入监控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对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风险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类管理应突出风险事项的控制,有效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纳入风险事项的控制。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连续2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

  (三)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

  (四)发生偷税行为;

  (五)重大会计事项调整,或出现股权投资、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且价值较大的;

  (六)实行合并分立、兼并的,或改组改制;

  (七)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占申报额20%以上,以及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风险事项的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管理

  1、督促纳税人在减免税期内定期申报;减免税期满后,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所得税。

  2、建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

  3、核实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享受一年期以上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定期进行减免税检查,防止非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项目,防止税收优惠期与非税收优惠期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转移。

  4、结合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加强减免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连续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结合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对连续2年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应对影响企业亏损的成本、费用以及企业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纳税人亏损额,建立企业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台账。

  (三)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管理

  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分析企业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实施重点管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对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四)发生偷税行为的企业管理

  1、加强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2、经常深入企业,掌握纳税人的能耗、物耗等情况和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人员工资、房屋租金、成本、费用情况,准确掌握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且价值较大的管理

  1、掌握和分析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方案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业务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事项应及时请示上级国税机关。

  2、密切关注纳税人重大会计事项调整对所得税税基的影响,加强对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资产计价、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台账。

  (六)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事项的管理

  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对被吸收合并、兼并的企业,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清算,加强对资产增值、亏损额及其弥补亏损的管理;对分立企业,加强分立后财产损失分割、亏损额划分,以及历年欠税等涉税事项的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

  (七)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事项的管理

  1、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实地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核查税前扣除数额的准确性;经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督促纳税人当年扣除。

  2、对纳税检查调增应纳税额较大的,应加强日常纳税辅导,按季(月)检查财务核算情况,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评估。

  3、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事项的管理,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本地分类管理情况具体明确。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纳入风险事项的控制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并作为日常监控和纳税评估的重点。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入风险事项的控制的事项和企业应组织2次评估或专项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同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局备案,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