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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周燕莉从事人寿保险营销劳务
减免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营销员周燕莉身体残疾并在你公司从事人寿保险营销工作情况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免征营业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减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经我局11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免征周燕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公司从事人寿保险营销劳务所发生的营业税全额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期为二年,即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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