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丰县档案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信息公开工作要严格把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为全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根据信息公开内容,向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应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予以公开。
第五条 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自收到现行文件服务中心转来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公开处理程序,将书面答复报现行文件服务中心。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产生的信息进行筛选,交分管领导保密审查。凡报送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信息,视为已通过保密审查,适于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公开的,由产生该信息的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9月19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