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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资金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4-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一)扶持标准

    退耕公平林工程扶持政策:一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每退耕1亩,长洒流域和南方地区,每年发放粮食折现补助210元;二是国家对退耕户给予现金补助,每退耕1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三是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造林1亩,一次性补助50元。

    (二)操作程序

    1、退耕还林计划的下达。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五到省,即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到省。国家年度计划一般在上年的10月底之前下达。国家年度计划到省后,一般在1个月内由少发改委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全省退耕还林规划和各地实际,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项目县退耕还林安排主要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重点安排在水土流失严重、湖医疗队周围的陡坡耕地。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不得低于80%。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三是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退耕还林钱粮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发行专户管理和拨付。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的计划面积,粮食补助资金分次发放,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预先兑付部分粮食补助资金;第二次待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资金余额。以后年度, 凭每年林业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为确保钱粮食补助现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耕户,补助资金采取存折的方式发放。同进,在补助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部门必须将各退耕户资金发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张榜公布。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如退耕农户实际造林苗木费用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由退耕农户自行承担。

    从2007年起,退耕还林资金个人部分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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