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 2007年 中晚稻粮食直补资金的通知 》( 赣财建 [2007] 54 号) 以及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 2007年 早稻粮食直补及早中晚稻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 》( 赣财建 [2007] 84 号)精神 , 省委、省政府决定,2007年我省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 农资 综合补 贴 和水稻良种补贴。我县的具体补贴政策是:
一、2007年 中晚稻 粮食直补 和综合直补按2006年底原农业税计税面积实有数为依据,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11.8元和每亩19.2元;早稻直补和综合直补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确认2007年计税田上早稻实际种植数为依据,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11.8元和每亩19.2元 ;综合直补比上年增加 每亩10 元 ; 2007年水稻良种补贴分早、中、晚三季。补贴标准为: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7元,按早、中、晚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
二 、粮食专项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向农民兑付, 直接造表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户“涉农储蓄存折”中,并将有关数据录入到“农民补贴网”。
三 、农民持储蓄存折和身份证 明 到 代发银行核查和 领取补贴款。为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防止冒领、扣缴税费等现象的发生,对不能 提供 本人身份证 明和村组集中收取农民存折集中取款的代发银行应坚决 拒 绝支取 。 代发银行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四、粮食 补贴资金是党和政府惠及广大农民的大好事,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克扣、挪用、截留、转移、冒领补贴资金。严禁集体代领,用于抵扣各种税款,水费和其他集资款。资金必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谁的名字冒领,就由谁承担冒领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宜丰县财政局
二OO七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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