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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4-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 行政 区 范围 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 赠与 、和 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非货币性资产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 款 方式和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应缴纳的契税暂减半征收,即按2%的税率执行;购买高档住宅、店面等其它用房以及单位购买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 按 4% 的 税率 执行。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以奖励或抵债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 当地相同地段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以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由投资入股作价的中介机构核定或股东认可的投资入股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转移的,按合同载明成交价格或实质转移时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

    ( 三 )土地、房屋被县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 四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单据、协议、确认书、他项权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以分期付款或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支付第一期购房款的当天或办理他项权证书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缴者,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减免,并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申报表, 县级以上契税征收主管机关必须 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规定 ,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审批减免。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对批准减免的,契税征收主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减免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契税征收机关为县契税征收管理所,县 国土(土地收储中心)、 房产管理等部门为契税协征单位。 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所有办证业务必须进入办证大厅。 要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土地房产交易、办证与契税征收、稽查网络,实行科学管理,规范征税。

    第十五条  县国土(土地收储中心)、房产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县契税行政管理所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按照“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原则,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的单位和个人, 县国土(土地收储中心)、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纳税人未缴或漏缴契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契税征收机关应责令纳税人补缴其未缴或漏缴的税款,并由财政局对发证单位处以未缴或漏缴税款五倍以下罚款,所处罚款在该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中扣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在县城规划范围内,耶溪河以东区域征收的契税归新昌镇所有,耶溪河以西区域征收的契税归桥西乡所有,其它区域征收的契税按属地纳税原则划归所辖乡镇(场)。

    第十七条 契税征收经费按代征税款的6%从受益乡镇的财力中直接转到县契税征收管理所,于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一月分两次支付,其中3%用于协征单位,3%用于县契税征收管理所弥补办公经费。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县契税征收管理所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买卖合同和票据等资料。

    第十 九 条  县契税征收管理所要 加大对契税的稽查力度,定期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与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 县国土(土地收储中心)、房产管理 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为县城区契税征收管理所提供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有关权证附件、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对有意欠、偷、抗缴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县契税征收 机关要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 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200 5 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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