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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火 令
为了切实控制火源,提高预防能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本场实际,特发禁令如下:
一、严禁烧稻草、杂草、田坎、土坎、路坎、河坎。
二、严禁山边及林内烧荒、烧火土灰、吸烟、烤火、野炊、上坟烧纸以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
三、建立健全“疯、痴、呆、傻、聋、哑”人员监护责任制,严禁其玩火失火。
四、在林区内进行实弹学习、爆破施工等活动,必须具备防火能力,落实防火措施,并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严禁造林炼山。
六、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即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车上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00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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