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 阅读正文

禁 火 令

信息来源:车上林场   发布时间:2008-11-1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火 令
 
 
为了切实控制火源,提高预防能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本场实际,特发禁令如下:
一、严禁烧稻草、杂草、田坎、土坎、路坎、河坎。
二、严禁山边及林内烧荒、烧火土灰、吸烟、烤火、野炊、上坟烧纸以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
三、建立健全“疯、痴、呆、傻、聋、哑”人员监护责任制,严禁其玩火失火。
四、在林区内进行实弹学习、爆破施工等活动,必须具备防火能力,落实防火措施,并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严禁造林炼山。
六、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即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车上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
                          00八年九月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