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丰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宜城规发[2007]3号
宜丰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一日
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对县城规划区内违章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经乡镇(场)、村审核及国土部门审批,且符合规划要求,但手续不全的在建或已建房屋:属2005年9月15日以前审批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超面积部门处以两倍罚款,规划部门按规定补办手续;属05年9月15日以后审批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超面积部分处以两倍罚款,规划部门按规定补办手续,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
2、经乡镇(场)、村审核,但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在建或已建房屋,对建房户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对审核的乡镇(场)处以每平方米60元罚款,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审查。
3、经乡镇(场)、村及相关部门审核,但未经县城建领导小组审批的未建房手续一律作废。符合规划要求且需要建设的,由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后,报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
4、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管那一级审批(核)的,其手续一律作废,所建房屋一律拆除。拆除工作遵循“谁审批谁为拆除主体”的原则,由审批牵头负责拆除,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保障。
5、城市居民违章建房参照农民违章建房的处理意见加倍处罚。
6、属领导干部、公务员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建的违章建筑,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手续不全的一律停止建设。
7、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私房的管理,今后对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房违法占用的监察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城市规划的监察由县城管大队负责。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制定监察制度,做到权、责、利相统一,避免出现“以罚代管”。
8、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场)一律不得擅自审批农民(居民)建房。
9、县房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或没有审批手续的违章建房,一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主题词:建设 违章建筑 处理 意见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律
宜丰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6日印发
共印4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