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丰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执行宜府发〔2006〕17号文件的通告
根据宜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区余土的清运管理,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就加强城区余土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内从事建筑余土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城市余土清运资质证书》,在本通告颁布前已取得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须重新申办资质。
二、严禁市场垄断经营,为放开市场搞活经营,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办资质证书,并取得余土清运业务的资格。
申办资质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载重量20吨以下的密封运输车辆4辆以上,清洗轮胎的机械设备2套以上,车辆证照齐全;2、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具有固定且符合条件的工作场所及相应容量的余土处置场地(须有相关合法证明),余土处置场所产生的责任及纠纷由经营者负责;4、每年向城市管理局缴纳1-2万元资质工作质量保证金。
三、在城区内进行余土、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密闭式运输,必须到城市管理局办理《准运证》,并按注明的时间、地点、路线清运作业。《准运证》应随车携带。
四、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处置生产、生活建筑余土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工程开工前三天到城市管理局办理处置手续。需用建筑余土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15天到城市管理局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受纳余土。
五、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2〉作业中产生的余土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扬、防溢漏措施;
〈3〉余土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特别是轮胎),不得带泥上路;
〈4〉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余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土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未指定的场地倾倒余土。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部、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余土处置方案,自行动工产生余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无余土清运资质而承运余土的,责令其停止运输,并处以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城市管理局批准,擅自设立余土弃置场受纳余土的,责令其自行撤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余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责令其清洗路面,限期改正,并处以每车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指定路线、时间、方式运输余土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200元罚款;
〈6〉运输过程中超载、撒漏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未按指定地点倾倒余土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涉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宜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办理“准运证书”程序
宜丰县城市管理局
2006年5月10号
办理“准运证书”程序
1、办证须在清运前3天持有关证书(资质证、车牌号码、及车型)经余土办审查后报局批准。
2、到局财务室缴纳办证费用(10元1证、1车1证)。
3、申请清运时间、路线、土方量、倾倒地点并办理准运证。
余土调剂服务费:待物价部门批复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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