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赣建城[2001]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
为积极配合全省开展创建花园式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快速发展,现就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按要求落实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城市公益性事业,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投资方式改革。由于城市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制约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发展,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步伐。加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投资方式改革步伐,是当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投资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政府在资金分配和优惠政策上要予以倾斜;二是逐步推行“建设一经营一移交”建设城市道路照明的方式,即对道路照明设施广告权进行公开、公正、公平拍卖;三是多渠道融资,广纳社会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三、结合街景建设和美化亮化,搞好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
四、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及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确保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护要改变过去按人头拨款方式,实行“取费制”,建立“费随事转、按量收费,以质取酬”的用工分配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要特别加强高杆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已使用超过10年(热镀锌管超过12年)的高杆照明设施要限期拆换。今后,各地不宜再增加高杆(35米以上)照明设施。
五、城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一是根据路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二是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三是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四是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效光源;五是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各地要根据建设部21号令,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依法查处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以适应当前城市经济和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