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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3]9号
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丰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鑫龙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
《宜丰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宜丰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城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区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工业企业、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并签订《绿化责任合同》,未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县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标准建设绿地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补足,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所需费用的标准如下: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800元。
第十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收取代补足绿化所需费用和收缴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罚没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所有在本县参与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到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凡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都应采取招、投标制。其招、投标工作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树木绿地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各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及林带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商品展销或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其个人或活动组织机构必须向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批准地点或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砍需砍伐、移植的必须输审批手续,领取砍伐、移植许可证后方可砍伐、移植。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十六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划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搭棚屋的;
(四)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五)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六)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七)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八)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点,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损坏花卉、草皮、园林设施赔偿标准
(单位:元)
种 类 赔 偿 标 准
草 皮 高羊毛等,按每平方米60元,普通草皮按每平方米
50元赔偿。
花朵、花枝 花朵以每朵5元,花枝以每枝15—30元赔偿。
绿 篱 以每米100—200元赔偿
各种花卉和各植物种籽 每棵或每克按市场价的三倍赔偿
海桐等相近种类 按每株冠径30cm以下100元,50cm以下160元,100cm以下320元,100cm以上500元赔偿。
金叶女贞、红楫木、瓜子黄杨、月月红等相近种类 按每株冠径20cm以下50元,50cm以下80元,100cm以下120元,100cm以上200元赔偿。
各种园林设施 按现造价赔偿
注: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计算。
损坏树木赔偿标准
(单位:元)
规格
金额标准 树木高度
1米以下 1-2米 2.1-3米 3米以上
种类
金钱松、苏铁、腊梅、红梅 80-200 200-500 500-800 加高30cm
增加60元
雪松、柏树、龙爪槐、罗汉松 80-100 100-300 300-500 加高30cm
增加60元
桂花、碧桃、山茶、紫荆、夹竹桃 80-100 100-250 250-300 加高30cm
增加60元
棕榈、法国冬青、红叶李 80-100 100-250 200-250 加高30cm
增加60元
规格
金额标准 树木胸径
10cm以下 11-20cm 16-25cm 26-30cm 30cm以上
种类
榆树、女贞、天竺桂、银桦、朴树、枇杷 60-180 240 350 520 增粗3cm加800元
悬铃木、苦楝、柿树 60-80 160 280 350 增粗3cm加150元
樟树、榕树 60-250 350 500 600 增粗3cm加40元
泡桐、喜树 60-80 150 250 320 增粗3cm加30元
柳树、枫杨 60 120 200 250 增粗3cm加100元
法梧、马褂木 60-80 160 280 350 400
广玉兰、杜英 60-120 260 380 450 550
火力楠、紫薇 60-100 180 240 320 480
水彬 60-80 150 250 320 400
白玉兰、石楠 60-150 260 320 400 480
栾树 60-120 180 250 340 420
合欢 60-100 160 300 300 360
注:1、上表未列入的树木按相近树木种类执行;
2、损坏树木根系或侧枝的,按根系或侧枝直径每厘米20元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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