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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6]17号
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丰县
城区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2 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丰县城区余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六日
宜丰县城区余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余土(含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土是指建设工程、修缮、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凡在县城规划范围内产生、运输、消纳、处置余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宜丰县城市管理局是余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三天前,持有关资料向城市管理局申报产生 余土的种类、数量,城市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提出处置方案。
第五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余土回填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城市管理局申报登记,由城市管理局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 经营余土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专用的封闭式运输车辆,并依法取得余土运输资质。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防止泄漏,根据需要设置
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作业中产生的余土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扬、防溢漏措施;
<三>余土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轮胎,保持车体清洁,轮胎不得带泥上路;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余土。
第八条 余土运输车辆应按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不得超载、撒漏。
第九条 余土弃置场由城市管理局统一设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土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未指定的场地倾倒余土。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城市管理局做好余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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