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丰县物价局文件
宜价费[2006]1号
关于调整县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你所“关于要求调整县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强我县卫生管理,促进我县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费字[2002]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垃圾代运费
1、招待所、旅店、宾馆每天每床位0.1元收取。
2、饮食、餐馆营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下每月收取8元,20—40平方米每月收取10元;40—60平方米每月收取15元;60—80平方米每月收取20元;80—100平方米每月收取30元;100—120平方米每月收取40元;120—150平方米收取50元;150—200平方米每月收取60元;200平方米以上按每立方米20元收取,晚上饮食摊点每月收取10元。
3、理发、装璜、维修店每月收取5元。
4、特种垃圾(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每立方米按20元收取;单位、宿舍垃圾代运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按26元收取。
5、粪便污水清运费每吨按26元收取(运距超过10公里按规定运价收取)。
6、基建余土和非生活垃圾代运费每吨按20元收取。
7、居民垃圾(袋装)代运费(处理费),每户每月按4元收取。
二、卫生费
1、副食、杂品、土产、百货、建材、五金交电和其他服务行业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收取4元;20—50平方米每月收取6元;50—80平方米每月收取8元;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收取10元。
2、临时摊点每月每摊收取6—8元。
三、公厕收费
每人次0.3元(供纸),单位厕所代扫:旱式每蹲位每月3元;水冲式每蹲位每月3.5元收取。
四、洗车费
汽车每辆每次收取10元;摩托车每辆每次收取2元。
五、管道疏通费
按管道长度每米收取15—30元,具体收取视工程复杂程序在规定的幅度内双方协商。
六、清掏化粪池
按化粪池大小每立方米收取40—80元。
七、临街单位和店面的人行道垃圾清扫、清运服务费每平方米收取0.35元。
本批复自二00六三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宜 丰 县 物 价 局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