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财经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阅读正文

宜丰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城管局   发布时间:2008-4-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城管局公共事业管理股
  


宜城规发[2007]1号

宜丰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宜丰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丰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丰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我县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收费行为,限制自由裁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各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现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丰县县城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项目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循本办法。
  宜丰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为:东至荷舍、水口,西至五里牌,南至石埠果园场,北至渊明北大道以北自然山体。
第三条  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园区项目除外),必须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县建设局)统一收集,再由办公室召集建设、城管、国土、房管、环保、土地收储等相关单位现场踏查后,再提交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按下列标准征缴有关规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0元/m2(村民建房10元/m2)
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3.5元/m2(征收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
3、教育附加费              15元/m2(住房及教育、能源、交通、农业项目免征)
  4、新型墙体专项基金            8元/m2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元/m2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1.5元/m2
7、白蚁预防费                    2元/m2
8、新建建筑防雷装置验收费        1.6元/m2
9、消防安全检测费                1元/m2
10、排水管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费   0.5元/m2
11、建筑余土废渣调剂费           2元/m2
12、建筑占道费                   0.5元/m2
13、建筑噪声费                   1元/m2
14、商品房价格审验费             2.5元/m2
15、国土使用补偿费               30元/m2
16、征地管理费                   3元/m2
17、土地登记费                   0.1元/m2
  以上收费项目中,1-14项按建筑面积计征,15-17项按征(占)地面积计征。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中,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宜丰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且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不低于25%.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3、生产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4、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建设项目达不到上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与县城管局签订委托书,县城管局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易地绿化标准为:按不足部分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算(审批时按绿化用地面积收取押金,验收后按比例退回)。
第六条 所有建设规费按规定进行量化,采取“一单清”的征收方式,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进厅收取。即由县建设局派驻大厅的工作人员负责计算,县建设部门负责规费征缴初步审核,再交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开票收取。规费直接缴入县财政局在大厅设立的统一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月一结算,按规费项目标准构成分别划归相关单位在大厅设立的帐户,专储专用。
  第七条 享受减免征收规费的建设项目,凭县政府抄告单予以征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规费后,凭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开具的审批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相关部门应资料收集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办理完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完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报建规费而拒缴或未缴纳规费擅自开工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规费征收部门要坚持原则,足额征收,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不得随意乱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中另外设置任何收费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和规费损失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商品房除外)竣工且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房管、发改委、建设、国土、土地收储、环保、城管、消防等单位参与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综合验收备案表,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依有关法律法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